《湘西州202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关于防范化解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落实州、县地方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州政府主要领导为州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第一责任人,州委常委领导对联系的相应县(市)非煤矿山进行指导督导,其他州政府领导对联系的相应县(市)非煤矿山负责;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县(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第一责任人,其他县(市)政府领导对联系的非煤矿山负责;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属地乡镇(街道)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联系的非煤矿山负责;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所在村(社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联系的非煤矿山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制度,形成严密的非煤矿山安全包保体系,推动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一)湘西州辖区内(在册的)正常生产、建设及停产的非煤地下矿山。包保责任安排表见附件1。
(二)湘西州辖区内(在册的)未闭库销号的尾矿库(含锰渣库15座)。包保责任安排表见附件2。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委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和州委州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督促县(市)及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好监管责任,督促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州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州级领导按有关要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检查或调研,现场办公,指导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部署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1.督促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乡(镇)、村(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制止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停用非煤矿山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注销退出工作;组织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组织落实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责任措施,针对非煤矿山可能引发的事故,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制定科学周密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3.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县级领导按有关要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检查或调研,现场办公,指导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部署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1.加强对全乡镇(街道)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2.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要求开展检查联系非煤矿山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1.加强对所在村(社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联系协调,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和上级主管部门。
2.村(社区)级包保责任人按有关要求检查联系非煤矿山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督促企业积极整改。
1.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到岗履职,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2.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时间不少于10天,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3.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正常运行,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认真开展“一会三卡”和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技术管理,配齐“五职矿长”、有关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建立完整监督考核机制,把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5.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 ”,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6.严格控制矿山生产规模,严格按照经监管部门审核检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生产,严禁“以采代建”,严禁超设计能力开采。
1.综合管理方面:重点检查生产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施工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职工上岗前要不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不合格,并形成培训记录;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是否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否交纳安责险;采掘工程是否及时测量并填绘上图,外包工程是不是满足《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62号令)的要求;是否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是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是否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形成普查治理报告。
2.现场管理方面:重点检查生产矿山企业通风设施、电器设备、防排水设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采掘安全等方面;主扇是否正常运作,井下通风构筑物是否安装合理,且完好;是否使用淘汰和禁用的机电设施、设施和工艺,电气设备“三大保护”可不可靠;排水设施安装数量是否足够、完好且运行正常,两趟排水管是否畅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安装到位,系统运行可不可靠;采场是否有两个能行人安全出口,出口是否加强支护,采场支护、矿柱留设、顶板管理是不是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存在空顶作业等。
3.停产停建矿山管理方面:重点检查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矿洞封堵情况,洞口是否封堵到位,是否还有未封堵的洞口,是否有重新打开洞口非法偷挖盗采的迹象;检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停产停建有排水任务的非煤地下矿山,井口是否设置栅栏铁门,并设置排水人员进出小门,栅栏铁门是否双重落锁(企业一把、乡镇一把),上铅封,封条,井口醒目的位置是否悬挂“严禁入内”的警示标识和举报电话;排水作业时是否是两人同进同出,并携带自救器和多种气体检测仪,抽水井属于独头下山的,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送风,作业前是否通风1小时以上,是否进行巡查并如实记录;有人值班值守的停产停建矿山留守人员是否有两名以上,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明确安全巡查责任,是否有值班值守巡查记录。
1.排洪系统运行方面:重点检查尾矿库排洪系统运行情况,对排洪系统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洪不畅等隐患,排洪构筑物结构尺寸、入水口高程及建筑材料与设计不符,不能满足防洪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
2.坝体管理方面:重点检查尾矿坝稳定情况,对尾矿坝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重点检查尾矿库生产运行情况,对尾矿库安全超高、调洪库容、干滩长度不能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
3.汛期前重点防范方面:重点检查是否严格落实在用尾矿库汛期前一律降低库内水位;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以及停产、停用、回采的尾矿库一律将库内存水排尽;降雨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一律禁止向库内排放尾矿;出现危险的情况后要求企业法人到位、企业管理人员到位、包库领导到位、监管人员到位、防汛物资到位,果断组织疏散撤离。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包保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厘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夯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开展动态管理,确保措施有落实,推进有力度,联系包保有实效。
(二)联合协作,完善体系。充分的发挥各级各部门在包保联系工作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涉及到需要部门之间联合协作的,要及时报告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包保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三)强化纪律,务求实效。要按照“联系包保不包办、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的原则,切实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防止走过场和搞形式,全力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发展;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要求。
(四)加强信息公告,主动接受监督。包保责任人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县(市)应急和安委办进行备案,防止挂空档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州、县(市)应急和安委会每年定期更新年度非煤矿山包保责任人安排方案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